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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养权不是“权”,责任担当更重要

来源:威法团队  更新时间:2019-05-19 18:00  浏览量:108

马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一女,2015年开始,夫妻二人开始闹离婚,一直分居,女儿一直同母亲李某生活,2017年3月,马某未经李某的同意,将女儿送到外地的老家,由奶奶照看。无奈之下,李某将马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二人离婚,女儿由李某抚养。

法院审理认为,马某和李某二人分居以后,女儿一直随李某生活,且女儿生活水平没有明显下降,也接受了适龄教育,说明李某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。马某私自将正在上小学的女儿送至外地老家,远离其熟悉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且任由其奶奶给女儿不当指引,认为妈妈是为骗钱而争取抚养权,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。同时,夫妻二人争吵时,马某曾动手殴打李某,并波及到孩子,且如果孩子随马某生活,马某的母亲将成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,但马某母亲曾多次当众辱骂李某及其母亲,与人为善的善良风俗不相符,说明马某及其家庭不能为孩子创造一个平和、正常的成长环境。最终,法院判决马某和李某二人离婚,女儿由李某抚养。

团队说法

多数人看来,“抚养权”就是一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,其实不然,抚养权更多是一种责任和担当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,法院并不是简单的依据经济条件或主观判断来确认,而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,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,其中父母的言传身教、家风传统也是考虑因素。同时,根据民法总则规定,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,需要落实子女意见,但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意见,还应考虑意见作出的背景、意见是否受到外来因素影响等综合判断意见真实性,避免随孩子生活一方对孩子造成不当影响。

法官提醒,希望每对离婚的父母,都能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出发,快速形成由一方直接抚养、另一方定期探望的生活状态。当然,作为法官,更希望每对夫妻都能和和美美,一起陪同孩子长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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